(2015)涟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涟源市光蓝路东区。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理事长。被执行人罗英,农民。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涟执字第708号执行通知书确认:责令罗英在收到本通知书3日内自觉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14951.23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7元,申请执行费12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罗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英自行达成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聂金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钟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