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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少民初字第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少民初字第0332号原告徐某。被告夏某。原告徐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