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许某、肖某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肖某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某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119号原告许某,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原告肖某某,女,200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许某,系肖某某母亲。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组,住址地:衡阳市珠晖区。原告许某、肖某某与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许某、肖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60000元,并由案外人周某某、李某某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肖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周某某、李某某提供担保物,坐落在衡阳市石鼓区某某住宅一套;二、冻结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艳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