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一、王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王金刚,贾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王一,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证件号码130984196611070036。被执行人王金刚,男,1980年出生,汉族,地址河间市。被执行人贾亚军,男,1976年出生,汉族,地址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一与被执行人王金刚、贾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毕浩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1485号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