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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建东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东营市建东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路中段中润商务楼。法定代表人孙建建,执行董事。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法定代表人彭仕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建东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营市建东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玉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江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