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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胜合屯。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城市团结乡连丰村。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民初字第874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柴长春审判员  陈连娣审判员  罗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洪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