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玉桃物业管理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玉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日成,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赖锦、李衍武,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玉桃,女,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关于,本院作出的(2014)河东法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付清所欠物业管理费1747.2元。因被执行人黄玉桃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河源市名雅物业管��有限公司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玉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玉桃银行账户存款1874元(含执行费、本案受理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河东法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