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韶关市旺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明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韶关市旺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韶南大道三公里金沙小区江畔花园一幢二层。法定代表人:方少清,总经理。被告:黄明文,男,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旺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明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旺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明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廖新娇审判员  梁 红审判员  彭伟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冉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