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承德与黄志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承德,黄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651号申请执行人:黄承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黄志红,职业不明。申请执行人黄承德与被执行人黄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3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30000元,于2015年10月19日支付50000元(已履行),以后每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6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