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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汤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金克迪与大石桥市汤池小学、大石桥市汤池中学、李广满、郑玉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金克迪,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被告大石桥市汤池镇小学。被告大石桥市汤池镇中学。被告李广满,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郑玉清,女,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克迪与被告大石桥市汤池镇小学、大石桥市汤池镇中学、李广满、郑玉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克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金克迪负担。审 判 长  刘兴华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人民陪审员  林忆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