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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睿申请四平三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睿,四平三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李睿,男,1996年12月31日出生,住所地铁东区平东街庆丰委*组,证件号码220303199612313217。被执行人四平三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铁东区平东街南九经街888号三达不夜城1号楼。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李睿申请四平三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城民初字第119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四平三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李睿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该案经本院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李睿已经获得案外人赔偿,依据调解书没有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东城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