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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申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毛东海起诉不予受理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2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毛东海。再审申请人毛东海因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1)殷民立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11)安民立终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起诉人毛东海诉请要求被起诉人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安阳市交通局为其补办劳动人事关系、工作档案,为其办理43年工龄退休工资和医保、补发83年其被诬陷审查三个月的工资等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该纠纷应由有关部门处理解决。故原一审、二审据此对起诉人毛东海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毛东海的再审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毛东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家忠审 判 员  张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丽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