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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2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中华、王振存等与李权永、侯瑞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华,王振存,李权永,侯瑞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迁民初字第2975号原告:王中华,农民。原告:王振存,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文春,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洪英,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权永。被告:侯瑞连,教师。原告王中华、王振存与被告李权永、侯瑞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中华、王振存及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文春、马洪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权永、侯瑞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原告王中华、王振存诉称,被告李权永与原告于2011年5月18日签订《包工合同》,约定被告在板桥建沙场一处,原告清包人工费,砌毛石每立方米50元,砼按每立方米220元,地平每平方米20元。原告组织人员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李权永尚拖欠原告人工费65778元。合同签订时,被告李权永与侯瑞连系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人工费65778元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原告王中华、王振存提供的证据有:证1、包工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合同内容中的材料费被告李权永已给付,拖欠原告人工费95778元;证2、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王中华玖万伍仟柒佰柒拾捌元(95778元)于11月底付清李荃永2011年8月7日”,用以证明工程结束后,被告拖欠原告人工费合计95778元,事后经催要给付3万元,尚欠65778元至今未给付;证3、婚姻关系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李权永与侯瑞连于2001年8月16日登记结婚,虽于2013年6月22日登记离婚,但此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侯瑞连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权永、侯瑞连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原告王中华、王振存提供的证据1、2、3从形式和来源上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上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具有证明力,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权永与被告侯瑞连曾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6月26日登记离婚。被告李权永与原告王中华、王振存于2011年5月18日签订包工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指定地点建厂施工,清包人工费,材料费先由原告垫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被告仅支付了垫付的材料费及部分人工费3万元,尚拖欠原告人工费合计人民币65778元,被告未按约定期限(2011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院认为,被告李权永、侯瑞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权永拖欠原告王中华、王振存人工费6577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人工费的义务。被告李权永、侯瑞连于2001年8月16日登记结婚,曾系夫妻关系,虽于2013年6月26日登记离婚,但被告李权永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侯瑞连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权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中华、王振存人工费人民币65778元,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被告侯瑞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3元,由被告李权永、侯瑞连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晓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