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毛某某诉毛某某确认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161号原告:毛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组。被告:毛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址同上。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确认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收诉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