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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毛某某诉毛某某确认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161号原告:毛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组。被告:毛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址同上。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确认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收诉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