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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34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现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天津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寄押于天津市第一派出所。2015年4月29日被哈尔滨市双城区公安局解回并刑事拘留,2015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双检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振廷、姜智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立新(另案处理)、崔弘臣(已死亡)与被害人汪某某、被害人赵某某、吴某某、周某某、丑纯宇、王佳彤、王露露、刘鑫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五家镇一烧烤店内一同就餐时,陈立新无事生非与同桌人发生口角。当汪某某劝阻时,被陈立新辱骂并殴打。嗣后陈立新让崔弘臣、李某某殴打周某某,双方发生厮打。陈立新、李某某将赵某某、汪某某打伤。后逃离现场。经哈尔滨市双城区公安局法医鉴定:汪某某、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4月26日被天津警方抓获,后解回双城羁押。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无辩解。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陈立新(另案处理)、崔弘臣(已死亡)经被害人汪某某带领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五家镇。后认识了被害人赵某某、吴某某、周某某、丑纯宇、王佳彤、王露露、刘鑫,并在五家镇鑫舜名人府小区楼下铁皮房烧烤内一同就餐、喝酒。当晚22时许,陈立新无故与周某某发生口角。当汪某某劝阻时,陈立新辱骂并殴打汪某某。后陈立新让崔弘臣、李某某殴打周某某,进而双方发生厮打。打斗过程中,陈立新、李某某将赵某某、汪某某打伤。经哈尔滨市双城区公安局法医鉴定:汪某某、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天津市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2月25日22时30分,双城市公安局五家派出所接到侯某某报案称,在双城市五家镇鑫顺名人府铁皮房烧烤店内,有一桌客人互相打起来,请求公安机关查处。2015年4月26日12时50分,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天津站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2015年2月25日白天汪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晚上去五家镇铁皮房烧烤店吃饭。我和周某某一同去的铁皮房烧烤店,当时在场的还有吴某某、陈立新。后来我又打电话叫来了丑纯宇和王露露、刘鑫。我们一起喝酒到晚上22时左右。这时候陈立新喝多了就开始骂人,汪某某拉着他,他就开始骂汪某某,还指使李某某、崔弘臣打我们。之后我们双方就打了起来。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我在哈尔滨市太平桥附近开了一个旅店,期间认识了崔弘臣、李某某、陈立新。2015年2月25日我领着他们三个人到了五家镇。后我打电话叫来了吴某某、赵某某等人来吃饭。吃饭过程中因为陈立新喝多了,跟周某某发生了点争执,后来双方都打了起来。我也被打伤了。4、证人周某某、吴某某、侯某某的证言,证实双方发生打斗的事实。5、双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证实赵某某“头皮创口、面部软组织创口、颈部皮肤划伤”属轻微伤。未构成残。6、双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证实汪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未构成残。7、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李某某辨认,其指认出案发当日与其发生打斗的人为赵某某。8、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当时现场情况。9、临时羁押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寄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2015年4月29日被黑龙江省双城市公安局民警带离。10、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同案犯陈立新在逃。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12、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1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5年2月25日,我和崔弘臣、陈立新跟着汪某某来到双城市五家镇。后在五家镇的一个烧烤店里吃饭,当时除了我们四个还有吴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王佳彤、刘鑫等人。喝酒过程中不知道什么原因,周某某和陈浩就互相骂了起来。之后陈立新让我和崔弘臣上去跟他们干仗,我俩就用啤酒瓶子扔对方,对方也扔我们,后来双方就都打到一起了。当晚参与打仗的人有我和崔弘臣、陈立新,对方有赵某某、吴某某、周某某。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系主犯。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持械伤害他人,应依法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清玉代理审判员  徐 静人民陪审员  郝会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