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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解某与孙某、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解某,孙某,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3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居民。申请执行人:解某,居民。被执行人:孙某,居民。被执行人:刘某乙,居民。申请执行人解某、刘某甲诉刘某乙、孙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某、刘某乙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769.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孙某、刘某乙银行存款24769.41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友军审判员  于洪学审判员  王全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