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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东森与乐亭县汤家河镇瑶各庄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61号申请人:王东森,男,1951年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被执行人:乐亭县汤家河镇瑶各庄村民委员会,现住乐亭县。申请执行人王东森与被执行人乐亭县汤家河镇瑶各庄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乐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总标的7.6084万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乐执字第61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荣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