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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南刑执字第2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余天池盗窃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886号罪犯余天池,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05年12月30日因犯窝藏赃物罪被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12月10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贞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天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2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2015年10月2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天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已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余天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天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缪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