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齐冬发与歙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冬发,歙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歙行初字第00030号原告:齐冬发,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歙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汪洪涛,系该局局长。原告齐冬发与被告歙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冬发提出其妻程新华已与歙县绍濂乡人民政府就绍濂乡小溪村大石坦的197.1平方米废弃破旧房屋土地实施建设用地折旧增减挂达成协议,且在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无明确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歙县绍濂乡人民政府考虑其特殊性,另行给予1500元补贴,纠纷已解决,故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齐冬发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冬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齐冬发负担。审 判 长 朱国强审 判 员 汪 敏人民陪审员 胡玉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