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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执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罗湘芗与尚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湘芗,尚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016号申请执行人罗湘芗。被执行人尚韧,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社区天华路***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湘芗与被执行人尚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尚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1000元;负担本案受理费2635元、申请执行费1415元。但被执行人尚韧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韧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