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祁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申卫林、曾春生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卫林,曾春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申卫林,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祁阳县人。原告曾春生,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祁阳县人。委托代理人陈延义,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公司)。负责人杨建平,总经理。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99号。委托代理人左建云,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零陵区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剑锋,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卫林、曾春生与被告大地财保公司及第三人肖桃红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卫林、曾春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卫林、曾春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卫林、曾春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申卫林、曾春生负担。审 判 长  刘有元审 判 员  陈飞燕人民陪审员  漆言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卢继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