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孙克明、孙迷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孙克明,孙迷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3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代表人:张伟明。委托代理人:杨清卿,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容,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克明,职业不明。被告:孙迷君,职业不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为与被告孙克明、孙迷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632821.35元,支付利息13245.48元,并从2015年6月28日起到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19000元,原告对被告孙克明、孙迷君共同抵押的位于余姚市梨洲街道杜义弄43号9号102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1份,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限为8年,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逾期利率上浮50%,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如连续3次或累计6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宣布全部借款到期,并承担原告因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对该借款,两被告以被告孙克明名下的位于余姚市梨洲街道杜义弄43号9号102室[房屋权证号:A0××91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06)第023**号]作抵押担保,该抵押物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1月28日,向两被告发放贷款8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到2021年1月28日止,借款年利率为7.86%。借款后到诉讼前,两被告已连续3次且累计6次以上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15年6月27日,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632821.35元、利息13245.48元。原告因诉讼需支付律师代理费19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其与两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房产证、土地证、他项权证、个人借款凭证、清单明细、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担保关系合法有效。两被告未能按约向原告归还借款,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克明、孙迷君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借款632821.35元,支付利息13245.48元,并从2015年6月28日起到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19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如被告孙克明、孙迷君不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有权以被告孙克明、孙迷君共同抵押的位于余姚市梨洲街道杜义弄43号9号102室[房屋权证号:A0××91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06)第0238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利息计算到抵押物变价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0596元,由被告孙克明、孙迷君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账号(账号户名: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9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并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楼全民代理审判员 杨 怡人民陪审员 魏忠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