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执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长远与韩颜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远,韩颜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00543号申请执行人:王长远,男。被执行人:韩颜艳,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55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颜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颜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爱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