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卢雪与倪洪岩、顾志恒继承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雪,倪洪岩,顾志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659号申请执行人卢雪。被执行人倪洪岩。被执行人顾志恒。上列当事人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倪洪岩、顾志恒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卢雪人民币7475元。二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47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