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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应县金城镇东南角移民新村人。被告南某某,男,汉族,应县南泉乡梨树坪村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家庭贫穷,没有在校读书,不满十八岁时,便由父母做主,将原告许配给被告南某某。1984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好吃懒做,没有创建什么家庭共同财产,至今房无一间,地无一垄,一切家务全部由原告独自承担。现有四个子女,有三个已经成家立业,最小的儿子也有25周岁。原告积劳成疾,前几年患妇科子宫肌瘤疾病,施行切除手术,此后被告嫌弃原告不能与其过夫妻生活,对原告横眉冷对,家庭暴力也是更加习以为常,就此事曾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未准予离婚。为了保全原告的生命健康不再受被告的虐待和家庭暴力,依法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说都是假话,我不挣钱怎养成子女,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84年5月1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务。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8月和2013年9月两次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审查未准予离婚。判后,原、被告仍未在一起生活。原告于2013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分居已满二周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结婚证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虽共同生活三十多年,但仍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时有吵闹。对于原、被告的婚姻,虽经本院挽救,但和好无望。原、被告现已分居二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万珍人民陪审员  安建英人民陪审员  李丰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