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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何琴与长沙颜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346号原告何琴,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颜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效黑石铺053、058、060栋。法定代表人郭峥峥,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行政公馆9层。法定代表人林亚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何琴诉被告长沙颜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琴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保全费540元,共计1090元,由原告何琴负担。审 判 长  肖 军审 判 员  阳 林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