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刑二终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某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刑二终字第00202号原公诉机关彰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彰武县看守所。彰武县人民法院审理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彰刑初字第002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孙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彰武县人民法院(2015)彰刑初字第002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坤平审判员 刘文斗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思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