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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执异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浙江博风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刘帮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博风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刘帮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西执异字第45号异议人:浙江博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刘帮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士元、黄荣寿,该××经理。异议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刘帮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钊滢、金立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负责人:卢振声。委托代理人:施建华,浙江××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雳,浙江××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帮风。委托代理人:叶钊滢、金立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博风集团有限公司、刘帮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浙江博风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浙江博风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浙江博风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浙江博风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2013)杭西执民字第4124号案件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京人民陪审员  王琴君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