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兴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翟怀娥与李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怀娥,李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兴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翟怀娥,居民。委托代理人丁雨尧,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曙,居民。委托代理人肖国祥,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昌北路48号。负责人魏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长松,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怀娥与被告李曙、中国太平洋财保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怀娥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怀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翟怀娥负担。审 判 长 顾亮亮审 判 员 周子荣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彭妩奕书 记 员 朱恒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