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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赖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617号原告赖某,职工。被告朱某,教师。原告赖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赖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已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审判员  刘助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召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