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赖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617号原告赖某,职工。被告朱某,教师。原告赖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赖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已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审判员 刘助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召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