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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7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晓浩与重庆川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浩,重庆川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7498号原告陈晓浩,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川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999号10幢2-2。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浩与被告重庆川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浩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龙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