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金锋与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张金锋。被告王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锋诉被告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锋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张金锋负担。审判员 杨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