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俊延与仉殿凯、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延,仉殿凯,张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张俊延,农民。被告仉殿凯,成年人,农民。被告张红梅,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延与被告仉殿凯被告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延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俊延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延撤回对被告仉殿凯、被告张红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俊延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洪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津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