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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二初字第3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明峰、李雪华与被告赣州市天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学军、张茗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峰,李雪华,赣州市天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学军,张茗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3626号原告吴明峰,男,汉族,1966年5月19日生,住赣州市原告李雪华,女,汉族,1968年7月7日生,住赣州市被告赣州市天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7180226-8、法定代表人刘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刘学军,男,汉族,成年,住赣州市被告张茗钧,男,汉族,成年,住赣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吴明峰、李雪华与被告赣州市天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学军、张茗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未交费)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赣州市天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学军、张茗钧价值人民币1863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赣州市天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学军、张茗钧银行存款人民币186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吴明峰、李雪华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吴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