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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邗执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文与袁会民、陈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袁会民,陈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扬邗执字第2664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委托代理人张辉,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会民。被执行人陈小军。委托代理人袁会民,身份同上。申请执行人陈文与被执行人袁会民、陈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扬邗双民初字第0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协议:袁会民欠陈文10万元,自2014年10月起至还清之月止,于每月底前返还原告1万元;袁会民于2014年9月30日前给付陈文诉讼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合计4000元;陈小军对袁会民的上述给付义务,负连带给付责任;四、如袁会民、陈小军不能按期全额履行上述债务,则陈文可就未清偿款项立即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袁会民负担,于2014年9月30日前一并给付。本院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袁会民、陈小军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封了两被执行人的房产,但房产已经抵押给他人,无剩余价值。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文认可本院调查,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一次性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扬邗双民初字第0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克侃审判员  方绪萍审判员  刁安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慧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