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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瑞华申请执行戚绍国、张永银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华,戚绍国,张永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497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华,女,汉族,生于1957年8月8日。被执行人:戚绍国,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3日。被执行人:张永银,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6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戚绍国、张永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戚绍国、张永银的银行存款61409元(本金60600元、执行费80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