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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彭丹诉被告周英孝民间借贷纠纷(2015)隆昌民初字第2558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丹,周英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558号原告彭丹,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被告周英孝,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丹诉被告周英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丹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400元,原告彭丹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中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礼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