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彭丹诉被告周英孝民间借贷纠纷(2015)隆昌民初字第2558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丹,周英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558号原告彭丹,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被告周英孝,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丹诉被告周英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丹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400元,原告彭丹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中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礼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