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民初字第0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968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以已和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50元并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650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宝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