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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刑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68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佳,女,1975年3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拘留,同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佩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刘佳在重庆市巴南区王平(另案处理)住处内,以300元的价格贩卖净重0.69克的疑似冰毒一小包给吸毒人员倪忠。后由王平提供毒品,刘佳、王平、倪忠三人在该处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现场捉获。民警从王平家中客厅餐桌上查获刘佳贩卖给倪忠的疑似冰毒一小包,从刘佳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查获疑似冰毒四小包净重2.95克,麻古两��半净重0.24克,并依法扣押(存于巴南区公安局)。刘佳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控制后,主动交代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从上述疑似冰毒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佳在审理中无异议,并有毒品、毒资照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等书证;证人王平、倪忠的证言;被告人刘佳的供述;《物证检验报告》;搜查、指认、称量、取样、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佳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的毒品3.8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佳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佳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主动交代自己贩卖毒品的罪���,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二、对涉案毒品3.88克,予以没收(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文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员罗馨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