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行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赖世碧与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世碧,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行初字第00243号原告赖世碧,女,汉族,1935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西门转盘房地产交易大楼7楼,组织机构代码:00932027-0。法定代表人何文武,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子莲,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世碧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世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世碧负担。审 判 长 王光彬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人民陪审员 张贵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