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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靠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靠民初字第238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1987年1月25日生,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黄岭子镇黄岭子村*组。委托代理人:王卫星,吉林生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64年6月9日生,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黄岭子镇黄岭子村*组。原告刘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邱海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铸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