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靠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靠民初字第238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1987年1月25日生,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黄岭子镇黄岭子村*组。委托代理人:王卫星,吉林生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64年6月9日生,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黄岭子镇黄岭子村*组。原告刘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邱海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铸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