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保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邝锦光、陈秉炫与王红青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邝锦光,陈秉炫,王红青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保字第00020-1号申请人邝锦光。申请人陈秉炫。被申请人王红青。申请人邝锦光、陈秉炫与被申请人王红青因股权转让产生纠纷,申请人邝锦光、陈秉炫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王红青持有的英山县广大矿业有限公司40%的股权予以冻结,申请人邝锦光以其妻周秀珊位于广东省某市(建筑面积分别为26.58㎡、10.57㎡,房地产权证编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的两套房屋提供担保,申请人陈秉炫以其本人位于广东省某市(建筑面积150.97㎡,房地产权证编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的一套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邝锦光、陈秉炫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红青持有的英山县广大矿业有限公司40%的股权予以冻结。英山县广大矿业有限公司协助冻结,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作出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郑俊峰审 判 员 万彩丽人民陪审员 叶桂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