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四民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晓玲与新源县七十一团新隆丰温州大酒店有限公司、桑占新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源县七十一团新隆丰温州大酒店有限公司,李晓玲,桑占新,张隆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四民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源县七十一团新隆丰温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第四师七十一团五支路口。法定代表人张隆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继生,新疆柴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玲,女,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第四师七十一团五连职工,住该团。委托代理人朱玉清,第四师七十一团五连职工,住该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占新,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源县。原审被告张隆平,新源县七十一团新隆丰温州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源县。上诉人新源县七十一团新隆丰温州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晓玲、桑占新、原审被告张隆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5)伊垦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5)伊垦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新源县七十一团新隆丰温州大酒店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成 军审 判 员 吐拉江·买买提明代理审判员 冯 林 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 梦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