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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调确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玉山、高雪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陈玉山与高雪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乌垦调确字第17号申请人:陈玉山,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出生。申请人:高雪峰,男,汉族,1962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陈玉山、高雪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玉山、高雪峰因侵权纠纷,于2015年10月14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一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高雪峰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陈玉山赔偿金1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玉山与高雪峰于2015年10月1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