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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杨举申请姚文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杨举,姚文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陈杨举,男,1948年10月4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姚文远,男,27岁,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杨举与被执行人姚文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姚文远住所地做其工作,姚文远母亲田金花表示愿意代替其子姚文远偿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并提出因今年的经济收入有限,先缴纳本金20000元,余款6000元推迟一段时间偿还。2015年10月27日,姚文远母亲田金花到本院缴纳了执行案款20000元。2015年10月2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田金花的意见回告申请执行人陈杨举后,申请执行人陈杨举当庭表示同意姚文远母亲田金花的意见。即:由被执行人母亲田金花代替姚文远归还给申请执行人陈杨举人民币26000元,2015年10月27日先支付20000元(已付清),余款6000元于2016年10月27日前由田金花一次性付清。本院认为,双方已就余款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平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11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文波审判员  刘国瑞审判员  薛建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湘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