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特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特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理。因涉嫌行贿,于2015年6月4日被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辩护人窦方云,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某被控行贿一案,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0日以特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8日向被告人杨某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向有关诉讼参与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于同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华林、郑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窦方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自建仓库未通过有关部门验收、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形下,自2014年至2015年,分三次向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主任白某某(另案处理)行贿40000元,获得当年度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玉米“代收代储”业务。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书证: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营业执照等;2、证人张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基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辩称,2013年春节前我向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主任白某某送了10000元的红包,2014年中秋节后,我向白某某送了20000元的红包,2015年春节前,我向白某某送了10000元的红包。我认为我向白某某先后送40000元红包是逢年过节、走亲访友,不属于行贿,我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我不构成行贿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杨某某向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主任白某某送40000元并不是为了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杨某某不构成行贿罪也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经审理查明:一、新疆泰巨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6日成立,该公司的股东为张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杨某某;该公司的烘干塔、仓库于2013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该公司的经营项目为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的种植、烘干、仓储等。二、2013年5、6月,被告人杨某某代表新疆泰巨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从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购买了一批水稻;2013年10月20日,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委托新疆泰巨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并储存玉米6000吨,双方为此签订了玉米合作收购合同;2014年10月30日,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委托新疆泰巨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并储存玉米7000吨,双方为此签订了玉米合作收购合同;新疆泰巨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与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的上述三次交易中,均获利。三、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某带着4袋500克包装的红枣、一箱伊犁小老窖,并将现金10000元装在4袋红枣中,与其合伙人张某某一起送给时任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主任的白某某。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杨某某带着茶叶礼品盒及现金20000元送给白某某。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某带着2袋5公斤包装的大米、2瓶五粮液及现金10000元送给白某某。上述送给白某某的现金40000元,均是被告人杨某某自己决定并且是其自己出的。另查明,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为全民所有制。2013年3月3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公司聘任白某某为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主任。2015年5月7日,白某某将被告人杨某某送给其的共计40000元退给被告人杨���某;同年7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将上述40000元作为案款交给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1、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任免通知、户籍证明等,证明案件的发生、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主任白某某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新疆泰巨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有一位股东是被告人杨某某。还证明其作为新疆泰巨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不知道被告人杨某某送给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主任白某某现金40000元。3、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向其送了礼品以及现金40000元。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玉米委托收购合同、玉米合作收购合同、租赁合同签约审批表、仓储设施租赁合同、委托收购玉米数量、价格确认单,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新疆泰巨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主任白某某支持后,连续两年与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签订了玉米委托收购合同、玉米合作收购合同,并获得了利润。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先后向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主任白某某送礼品以及现金40000元;其经营的新疆泰巨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两年与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签订了玉米委托收购合同、玉米合作收购合同,并获得了利益。被告人杨某某的证据: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向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主任白某某送礼品以及现金40000元是为了与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且是为了新疆泰巨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2、玉米委托收购合同、玉米合作收购合同,证明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从新疆泰巨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处收购玉米单价低,新疆泰巨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获取经济利益。3、租赁合同签约审批表,证明新疆泰巨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签订合同时,并不是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主任白某某一人能够决定的。控辩双方就事实、证据提出的异议,本院作如下评判:1、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4、5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且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2、被告人杨某某出示的证据1、2、3,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但是对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所要证明的目的,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一、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也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杨某某为了其经营的新疆泰巨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与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签订玉米委托收购合同、玉米合作收购合同时取得竞争优势,在没有与另一股东即证人张某某协商,也没有从该公司财务上支取并报销的情形下,于2014年春节、中秋节、2015年春节前后给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主任白某某送了共计40000元后,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新疆泰巨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两年与中央��备粮伊犁直属库签订了玉米委托收购合同、玉米合作收购合同,并获得了经济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与法相符,本院予以支持。二、因为被告人杨某某每次向白某某送钱时,并没有与新疆泰巨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股东即证人张某某协商,而是自己出钱,事后也没有从公司报销;并且新疆泰巨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为私营企业,该公司获得的利益的最终受益人为该公司的股东即证人张某某以及被告人杨某某,所以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是单位行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为被告人杨某某每次向白某某送钱时,均还有其它符合人之常情的礼品送给白某某,所以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向白某某送40000元是逢年过节、走亲访友,而非行贿的主张,本���不予支持。因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境内能够与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签订玉米委托收购合同、玉米合作收购合同的企业很多,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竞争优势,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向白某某送了共计40000元后,其经营的新疆泰巨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两年与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签订了玉米委托收购合同、玉米合作收购合同,并获得了经济利益,所以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一贯表现、犯罪的性质、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行贿款40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福 强代理审判员 巴德马拉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扎 吾 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