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汉成与陈可嵘、刘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核稿:案由:民间借贷拟稿:汪英舒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386号原告王汉成。被告陈可嵘。被告刘少平。系被告陈可嵘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成与被告陈可嵘、刘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汉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王汉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英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鑫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