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8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季春与被执行人颜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季春,颜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谢季春,男。被执行人颜立波,男。申请执行人谢季春与被执行人颜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颜立波在2015年6月16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颜立波以XX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的XX中学综合楼工程有工程款150000元。2015年7月23日,湖南安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执字第182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颜立波以湖南XX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的XX中学综合楼工程在安仁县财政局的工程款1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颜立波以湖南XX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的XX中学综合楼工程在安仁县财政局的工程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