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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七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郭兆许与王朋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七初字第176号申请人郭兆许,男,汉族。被申请人王朋高,男,汉族。申请人郭兆许与被申请人王朋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朋高在宜阳县人民法院标的款4600元。申请人郭兆许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豫CXXX**号轻型普通货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兆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朋高在宜阳县人民法院的标的款4600元。二、查封担保人郭兆许所有的豫C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苗存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义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