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张桂兰与李江、李柱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汉族。被执行人李x,男,汉族。被执行人李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XX与李X、李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已自动将全部案件款给付完毕,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甘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许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