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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张桂兰与李江、李柱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汉族。被执行人李x,男,汉族。被执行人李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XX与李X、李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已自动将全部案件款给付完毕,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甘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许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亮 更多数据: